以“退房潮”现象为例对效率违约理论的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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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艳[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4期40-44,共5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大规模交易私法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随着房地产市场泡沫逐渐浮现,国家出台了房地产调控政策,商品房的价格短时间内出现剧烈的下跌,业主因而不愿继续履行已经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甚至绞尽脑汁的去寻找合法的事由退房。与之前购房团的凶猛气势相比,随之而引发的"退房潮"也势不可挡。对此,开发商则请求法院要求业主继续履行合同。效率违约理论认为业主应该享有违约自由。但是,效率违约理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实际履行更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和合同法的价值。在"退房潮"的一系列案件中,法院大多支持了开发商的诉讼请求。因此,业主的退房的目的无法通过合理的法律救济手段实现。

关 键 词:退房潮 违约 效率违约 继续履行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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