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行使路径的历史考察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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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雷振扬[1] 陈蒙[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民族法制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6-12,共7页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的民族政策研究"(10JZD0031)

摘  要:"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政策和主张。土地革命时期,党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主张少数民族有权利解决自己内部的一切问题;抗日战争时期,党提出在共同抗日建立统一国家的前提下,少数民族有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1949年9月,《共同纲领》确定了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为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基本制度;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宪法》、《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与实施,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行使路径逐步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行使路径的演进,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我国国情和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认识不断深化。

关 键 词:少数民族 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 行使路径 民族区域自治 

分 类 号:D633.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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