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有余地裁判方式之异化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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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虎[1] 

机构地区:[1]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126-130,共5页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犯罪论体系的程序效应--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为中心"(10YJC820009);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死刑案件有效辩护论"(13CFX058)

摘  要: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一般存在于死刑案件中,有两种典型模式:罪名存疑时的留有余地以及量刑证据存疑时的留有余地。但是,在定罪证据不足时改判死缓而非无罪释放则属于留有余地裁判方式的异化,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应该加以彻底否定。为解决这一异化问题,应当借鉴双层次犯罪论体系,将构成要件区分为罪体和罪责两个部分,在罪体部分有疑问时必须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只有在罪责部分有疑问时才可以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同时,应为死刑案件设置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并区分为加重情节的量刑审理程序和量刑情节综合评价的量刑审理程序,严格区分定罪疑点和量刑疑点的不同解决方案,以防止用从轻量刑的方式来解决定罪证据不足的问题。

关 键 词:留有余地 死刑案件 罪体 罪责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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