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零售税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地位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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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亚军[1] 王倩[1] 廖霞林[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2]中国地质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0

出  处:《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131-135,共5页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宏观税负;税负结构与结构性减税研究"(12&ZD04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资源税的经济效应与深化我国资源税改革研究"(13BJY156)

摘  要: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确立和制度构建是税制改革的长期目标之一。理论界和业界都认为财产税是地方税主体税种的优选,此外,根据一些国家的实践经验,资源税和零售税也能为地方政府提供较好的税源。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特点出发,分析零售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或地方财政收入重要来源的可行性;并借鉴美国分税制下征税权和收入归宿问题,结合我国经济发展趋势,提出以零售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

关 键 词:零售税 纳税能力 第三方支付 地方税主体税种 

分 类 号:F810.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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