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身份性财产权继承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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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海蓉[1] 

机构地区:[1]上海外国语大学

出  处:《人民论坛(中旬刊)》2015年第9期115-117,共3页

摘  要:随着社会发展,新型财产不断涌现,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范围面临挑战。文章认为具有身份性的财产权如机动车牌照使用权、手机吉祥号使用权、股东权等权利,只要符合遗产的时间性、特定性、合法性及可转让性等特点,就能成为继承的客体。未来《继承法》修订中关于遗产的范围也应适度扩大。

关 键 词:身份性财产权 遗产范围 继承性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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