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正式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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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本刊编辑部 

出  处:《祝你幸福》2015年第10期10-11,共2页

摘  要:嫖宿幼女罪为千夫所指,不仅因为量刑的问题,还因为它把嫖宿、卖淫这样一些污秽的字眼,扣在了本就是受害者的孩子身上。18年之后,嫖宿幼女罪终于废除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持续7年之久的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终于尘埃落定。该罪废除后,此类行为按强奸罪从重处罚。在此之前,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 键 词:嫖宿幼女罪 从重处罚 奸淫幼女罪 情节恶劣 犯罪分子 法定刑 心理能力 中华女子学院 优先保护 儿童权益 

分 类 号:D924.345[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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