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关系不明引发的纠纷——UCP600中的理解偏差(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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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进亮[1] 张啸晨[2] 丁长影[3]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3]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出  处:《中国海关》2015年第8期48-49,共2页

摘  要:疑问条款——UCP600第二十条“提单”中的a款i项 UCP600第二十条“提单”中的a款i项规定,提单必须表面上看来:“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者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的身份。

关 键 词:UCP600 理解偏差 代理关系 纠纷 明引 代理人 承运人 提单 

分 类 号:F740[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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