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放弃继承行为不能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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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苇[1] 王巍[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162-166,共5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放弃继承行为能否成为继承人之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法学理论界对此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分歧,司法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判决给予"肯定说"以支持。但放弃继承行为是以人格独立为基础,旨在实现继承人的意志自由;而撤销权是以债权为基础,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之实现,维护交易安全。"肯定说"既不符合放弃继承行为制度之立法目的和功能,也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之标的的要求,其实施的结果,干涉了继承人意志自由,导致变相的强迫继承,有悖现代继承法之尊重继承人意志自由的立法理念。并且,放弃继承行为只是阻止继承人将来责任财产的增加,即放弃增加责任财产的机会,而不是放弃继承人现有自身之责任财产,故放弃继承的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成为继承人的债权人撤销权之标的。

关 键 词:放弃继承 债权人撤销权 意志自由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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