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关键“补位”——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施行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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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辉[1] 

机构地区:[1]上海金融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

出  处:《中国财政》2015年第19期64-65,共2页China State Finance

基  金: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效果评价研究;项目批准号:12BJY146

摘  要: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应是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部门及地方规章构成的一个层次分明的制度体系。我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施行以来,财政部及各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大量的规章制度,虽然较好地保障了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的开展,但作为一个制度体系,由于中间层次即实施条例的缺位,给政府采购实践带来很多困扰,有时甚至无所适从。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关键“补位”。

关 键 词:政府采购法 制度体系 补位 政府采购制度 地方规章 规章制度 地方政府 中间层次 

分 类 号:F812.45[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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