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意义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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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乐蓉 谢小魁[1] 吴峰[1] 罗思颖[1] 向璐[1] 蔡旦 

机构地区:[1]湖南农业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湖南长沙410128

出  处:《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年第7期31-32,共2页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

基  金:湖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XCX13073)

摘  要:自从2007《物权法》规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经历7年,我国最终将于2014年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符合国际通常做法,是我国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由此成为倍受关注的热点。但公众在理解上,偏向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反腐方面的庸俗化解读。因此有必要澄清认识,树立权利和规则意识。本研究认为:土地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权属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物权保护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目的,空间信息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本表达形式,勘验取证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特征,现势性强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时态特点,多用途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作用。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统一登记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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