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镇化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影响与法治变革——以苏北淮安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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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明[1] 王子杨[1] 居柠 王家珩 

机构地区:[1]淮阴工学院人文学院,江苏淮安223003

出  处:《农村经济与科技》2014年第12期16-18,33,共4页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

基  金: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容性发展视阈下苏北农民公民权实现度对农村创新社会管理支持度的调查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02);淮阴工学院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HGB1208)

摘  要: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江苏淮安农民土地权利状况表明,农民土地使用权受限、收益权受损和处分权受控问题突出,原因是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经营权定限和流转制度残缺等制度缺陷。认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权利,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排除村委会处分集体土地的权力、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和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扩大农民收益权能,是构建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机制是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

关 键 词:城镇化 农民权利 土地财产权 影响因素 法治变革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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