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信托制度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的应用——以美国特殊信托制度为例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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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国富[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5期19-27,共9页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摘  要:未成年人财产权的保障是未成年人监护中的核心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生活的飞快发展,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不能适应和满足当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以抚养信托、特殊需要信托、禁止浪费信托、自由裁量信托、保护信托等为主的特殊信托制度是美国未成年人监护中较为重要的替代性制度。这些信托制度之所以逐渐被美国司法和立法所认可,取得了较快发展,并成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替代和补充,主要得益于特殊信托对外效力的保护与限制、委托人意思自由与受托人专业管理,以及立法机构与司法机构的认可等方面的原因。在现行信托法框架下,我国目前还不能实现禁止挥霍信托、特殊需要信托的法律效果,尚需完善相关立法,不仅包括信托法还包括社会救助政策以及税收等配套制度,从而推动特殊信托的发展,更好地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未成年人 监护 特殊信托 美国未成年人监护 

分 类 号:D922.28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71.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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