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宙斯”轮案看燃油清污费用的责任限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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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庞凯华[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船检》2015年第9期16-19,共4页China Ship Survey

摘  要:2008年9月,新韩公司所属的韩国籍货轮"宙斯"(ZEUS)轮在广东海域触礁,导致船体断裂沉没,随后船上248吨燃油泄漏,造成海域严重污染。原告江门海事局为减少附近海域的污染损害,组织船舶和人员清污。

关 键 词:责任限制 限制性债权 污染损害 海事局 油污损害 《海商法》 海事赔偿 司法解释 涉外因素 海洋环境 

分 类 号:U698.7[交通运输工程—港口、海岸及近海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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