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理论依据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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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东[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信息化建设》2015年第9期12-15,共4页Informatization Construction

摘  要: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应该遵循的范式:(1)从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实现投资者风险吸收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相匹配的逻辑出发,应把交易主体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所导致的交易不确定性,以法律方式予以剔除;而互联网金融的脱媒属性,也决定了披露融资者信用风险及金融资产风险,应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的首要范式,这也可被称为“风险暴露”范式。

关 键 词:金融资产 互联网 保护制度 消费者 金融风险 信息不对称问题 吸收能力 不确定性 

分 类 号:F832.39[经济管理—金融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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