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法官的职业使命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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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毕连芳[1] 任吉东[2] 

机构地区:[1]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24 [2]天津社会科学院历史学院,天津300191

出  处:《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8期113-117,共5页Fujian Tribun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近代法官制度"之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YJA770001)

摘  要:传统社会中,司法依附于行政,法官行使审判权之目的,重在实现社会整体的秩序和社会公共的安宁。历史发展到晚晴,随着社会政治变革的展开,司法实现了形式上的独立,法官也逐渐从普通行政官中分离出来,初步实现了专职化。自此,法官承载独立的审判权明载于宪法,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被司法界认为理想当然,收回领事裁判权也成为近代社会和司法当局赋予法官的特殊使命。

关 键 词:中国 近代 法官 职业使命 

分 类 号:K207[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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