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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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康瑛[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6期12-15,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费的行为是贪污还是职务侵占,这涉及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准确理解。在适用立法解释所规定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时,应准确理解立法本意,注意把握"协助"的时间节点,避免扩大从事公务的认定范围。村干部只有在代表人民政府而不是所在村基层组织,就土地征用补偿费用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限时,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关 键 词:村干部 土地补偿费 国家工作人员 补偿费用 土地征用 人民政府 从事公务 管理权限 

分 类 号:D924.39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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