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伪基站”的定性和量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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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岳力 

机构地区:[1]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6期27-28,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的处理,应当结合其主观恶性大小、行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做到区别对待。

关 键 词:非法使用 基站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无线电通讯管理 量刑 危害公共安全 刑事责任 电信网络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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