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行为地系公共场所的认定标准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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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丽枫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6期32-33,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自行开设的补习班内猥亵儿童,因其行为地点非涉众性、行为对象特定性、行为方式隐秘性和行为后果可控性,不符合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这一加重情节的设定目的与内涵实质,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

关 键 词:公共场所 犯罪行为 认定标准 猥亵儿童罪 行为对象 行为后果 行为方式 加重情节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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