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位使用权及其转让协议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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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建勋[1] 沈伟[1] 

机构地区:[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6期93-96,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市场常见的向经营者出让商位使用权的协议系租赁协议,经营者据此享有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债权,可以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其他财产权。经营者将其在期限内的商位使用权及后期的续租权转让给他人,属于租赁合同转让(债权债务概括让与),而非买卖或转租关系。受让方根据转让协议取得的商位使用权能否阻却法院执行行为?

关 键 词:转让协议 权利性质 使用权 法院强制执行 债权债务 其他财产权 经营者 租赁协议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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