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以书写不规范认定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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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维亮 范伟红[2] 

机构地区:[1]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2]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6期107-108,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情】 某个体经营者彭某在第三人处取得某公司开具的面额为18万元的支票,大写金额处写明“拾捌万元正”,小写金额处为¥180000.00。彭某持该支票去银行承兑,银行以支票大写不规范为由拒绝承兑。彭某向法院提起了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之诉,

关 键 词:票据无效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书写 银行承兑 个体经营者 支票 第三人 金额 

分 类 号: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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