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以《合同法》第116条的实务疑点为中心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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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姚明斌[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学》2015年第10期36-46,共11页Law Science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违约金条款类型化规制研究"(15CFX059);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一等项目(2015M570352);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晨光计划"项目(14CG5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合同法》第116条确立的定金和违约金择一适用的规范立场,为相关审判实践所遵循,但也不乏适用上的诸多疑点,需要予以梳理与澄清。择一适用立场,适用于同一违约行为所触发的违约定金与赔偿性违约金之间,守约方若行使选择权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还有举证证明存在超出定金的损害并要求补充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116条的规范目的并未封闭违约定金与赔偿性违约金乃至惩罚性违约金并行适用的空间。在违约方以解约定金为据解除合同时,解约定金虽可能与违约金并用,但若违约金指向的是全部履行利益,为避免信赖利益的双重赔偿,赔偿额应以违约金为限。在极端情形下,违约金司法酌减规则可以有限制地类推适用于违约定金。

关 键 词:违约定金 违约金 择一适用 并行适用 解约定金 司法酌减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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