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优势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运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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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冬[1] 陆春燕[2] 

机构地区:[1]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2]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8期76-78,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婚前通过个人账户出资购买房屋和车位,婚后通过约定书的方式明确购买房屋和车位的资金来源以及真正的产权人身份,后就房屋和车位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当两份鉴定意见书中关于是否为男方签名的鉴定意见发生矛盾冲突时,及当男方的签名和按捺指印发生矛盾时,根据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标准,即法官在判断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盖然性大小基础上决定说服力强的,盖然性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可以成立。

关 键 词:盖然性占优势 证据标准 民事诉讼 矛盾冲突 鉴定意见 个人账户 资金来源 归属问题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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