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重合期的法律问题应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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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5年第9期31-31,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是一种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强制性、广覆盖性及公益等特点,其赔偿责任限额是法定的,因此该保险的性质决定了不能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得多次赔偿。但实际上,有些车主在购买车辆后,为了“双保险”,或者记不清原来投保的交强险期限等,在车辆原有交强险的基础上,又重新购买了另外一份交强险。而由于法律法规未对“一车双保”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理有明确规定,仅有保监会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二章第四节“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作为裁判参考,导致司法实践中同一类案件裁决结果迥异,有些法院会按“前险担责,后险不理”的规则处理,有些则会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均摊赔偿责任,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关 键 词:法律问题 交强险 赔偿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被保险人 重合 重复投保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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