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以来环境渎职犯罪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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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帅清华[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

出  处:《兰台世界(下旬)》2015年第10期18-19,共2页Lantai World

摘  要:自唐代以来,我国立法就已经专门规定了环境渎职罪,保证了环境保护领域的公职人员履行职责,也有效保护了自然资源,防止了自然灾害的发生。此种立法在提倡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仍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环境渎职罪 立法特点 现实意义 

分 类 号:G271[文化科学—档案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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