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饮用水水源保护城乡统筹立法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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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树青[1] 

机构地区:[1]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中州学刊》2015年第9期62-66,共5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基  金: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机制创新研究"(AHSK11-12D315);安徽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安徽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城乡统筹立法研究"(2013-007)

摘  要:保护饮用水水源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关键环节。我国目前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乏力,水源污染趋势加重,饮用水安全形势严峻。现有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分散在若干单行法和规范性文件中,相互之间存在目的不统一、内容不协调等问题,不能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尤其是缺乏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关注。为了长期、有效地保护好城乡饮用水水源,我国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专门立法。专门立法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的思路,兼顾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共性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个性,构建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为核心,包括饮用水水源地城乡共同所有、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产权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地修复制度,污染或破坏饮用水水源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内的严密、系统的制度体系。

关 键 词:饮用水水源保护 专门立法 城乡统筹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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