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型合同公证思路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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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远涛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15年第8期22-24,共3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合同公证是常规的公证业务。合同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时,公证员必须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36条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从主体资格、合同条款、意思表示真实性各方面多角度进行实质审查。实践中还存在这样一些情形,当事人并不需要我们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仅需我们证明合同的真实存在或合同签订行为的真实性,广义上讲它们也属于合同公证的范畴,我们姑且称之为非典型合同公证。办理此类公证,需要我们跳出传统办证思维,另辟蹊径,才能满足当事人非典型的公证需求。

关 键 词:合同公证 非典型 民事法律行为 《公证程序规则》 意思表示真实 公证业务 合同行为 第36条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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