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的立法规制探究——以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分析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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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超锋[1,2] 

机构地区:[1]淮海工学院法学院 [2]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出  处:《西部法学评论》2015年第5期108-122,共15页Western Law Review

基  金: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课题重点项目<政府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制度的建构>(项目编号:CLS(2013)B20)

摘  要:我国现有立法已从评估主体设置、评估范围界定、评估内容构造以及评估程序设计四个方面对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进行规制,但还存在诸多可完善之处。首先,现有立法没有实现决策主体和评估主体的有效分离,难以保障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应设立以非政府组织为主导的多元评估主体;其次,现有立法在界定评估对象的称谓、范围及方式上存在差异,不利于社会风险评估的有效实施,应统一界定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范围;再次,现有立法只着眼于对重大环境决策自身的静态评估,具有片面性,还应将潜在受影响公众对重大环境决策的认知态度列为主要的评估内容;最后,现有立法在评估程序设计上还存在缺失,应进一步细化程序设计,确保风险评估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以及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效建立。

关 键 词:重大环境决策社会风险评估 主体 范围 内容 程序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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