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检察视角下探究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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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陶芳杰 范晓秋 

机构地区:[1]宁城县检察院,内蒙古赤峰0242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9期40-40,共1页

摘  要:当前,严守法律程序,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是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依法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法律监督公信力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刑事错案,笔者将从检察视角出发,通过探究刑事错案特点及成因,进而构建有效的制度机制,对检察机关防范冤假错案进行积极探索。一、刑事冤假错案的特点主体的特定性。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等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刑事司法权的特定职务行为时,才可能引起的刑事冤假错案。主观有责性。即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因故意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权钱交易而导致冤假错案,其主观恶性较大;或指对案件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主观臆断、先人为主、偏听偏信等过失情形导致的错案。处理结果失真性。每个冤假错案事实本身都有其复杂性和不可重现性,加之刑事司法人员的认识受到外界或自身因素的影响制约,使案件在侦破查办过程中的还原很难做到客观真实,从而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发生错误。

关 键 词:冤假错案 检察机关 防范 司法工作人员 尊重和保障人权 刑事司法权 刑事错案 国家司法机关 

分 类 号:D23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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