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部门应加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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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喻瑶 

机构地区:[1]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江苏句容2124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9期99-99,共1页

摘  要: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j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处刑。第2条又进一步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2类9种定罪标准,详细地列举了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对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影响。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的,实际上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检察院、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缺少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实质审查,往往就是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依据的,依照《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能否认定取决于行政责任认定,甚至《解释》有修改了刑法上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的嫌疑。所以笔者认为刑事司法部门不应当直接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犯罪嫌疑人应负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应加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关 键 词: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交通事故认定书 实质审查 司法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肇事罪 交通管理法规 

分 类 号: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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