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与破产案件受理机制改革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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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欣新[1,2,3]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 [3]北京市破产法学会

出  处:《法律适用》2015年第10期36-44,共9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实质,是将立案时对实体法律关系的实质性审查改为对立案文件的形式性审查,凡只需要通过形式审查即可确定应否立案的案件,就应适用立案登记制。破产案件立案的关键是债务人是否发生破产原因。据此,当事人申请的破产清算以及和解案件,原则上可以适用立案登记制,申请重整的案件不适用立案登记制。此外,破产案件的立案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征,其一,破产案件的立案虽然要求具备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的实质性条件,但该实质性要求是可以通过形式性审查确认的;其二,立案中形式性审查文件的缺失可以通过对立案实质性条件具备的确认而解决。

关 键 词:立案登记制 破产案件 实质性审查 形式性审查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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