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给付保险中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权的规则构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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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力毅[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1期102-110,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死亡给付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是否可因情事变更、道德风险之预防、对被保险人人格自主尊重等理由,而赋予被保险人无条件撤销先前同意之权利,比较法上有着不同的处理模式。在我国现行《保险法》下,被保险人可通过直接变更受益人来防免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风险之预防无法成为被保险人同意撤销权构建的急迫理由。因此基于被保险人人格权保护与人格自由之尊重,虽可允许被保险人对于先前同意予以撤销,但在构建相应的规则时应引入"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撤销的一般法律效果,即赋予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保险合同的安定性。

关 键 词:死亡给付保险 被保险人同意 道德风险预防 人格自由 单方法律行为的撤销 

分 类 号:DF43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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