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失物拾得制度的立法评析及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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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东洋 翟婷 岳越 

机构地区:[1]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山东阳谷252300

出  处:《兵团党校学报》2015年第5期71-74,共4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XPCC of C.P.C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物流转速度增加,遗失物之数额也不再仅限于小额财产。遗失物被拾得之后的归属权问题成为现实社会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我国物权法较之民法通则对于遗失物拾得制度的规定有一定进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系统化。然而在遗失物拾得制度中没有确立遗失物返还的报酬请求权,仍然没有解决在遗失物拾得问题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失衡的问题。因此,在物权法中规定返还遗失物的报酬请求权有利于更好的保护遗失人对遗失物的所有权,更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 键 词:遗失物 拾得制度 报酬请求权 制度完善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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