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行权后取得收益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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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文明 

出  处:《纳税》2015年第10期48-48,共1页Tax Paying

摘  要:问:公司对高管人员的股权激励在行权后取得的收益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股权激励对象在行权之后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区分不同情况:一是股权激励对象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收益,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关 键 词: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 缴纳 行权 收益 境内上市公司 财产转让所得 证券二级市场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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