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加油卡开具普通发票发生纳税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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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纪宏奎 

出  处:《纳税》2015年第8期38-39,共2页Tax Paying

摘  要:问:增值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是否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关 键 词:普通发票 纳税义务 加油卡 增值税征收管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 成品油零售 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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