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应当什么时候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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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福刚 

出  处:《纳税》2015年第8期43-43,共1页Tax Paying

摘  要:问:目前,大型企业在往来结算时均由合同确定一定的账期,如半个月结算付款或十天结算付款,特别在往来频繁时不可能分笔结算,只能以一定期限结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我们认为既然把发票定为收付款凭证,理应在收付款环节即结算环节开具,收入则按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在确认应收款时确认。发票开具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每月开票金额与收入确认金额也不相同,有时悬殊还较大,这是目前大型企业普遍存在的实际情况,对小企业来说在收入确认时开发票并不困难,但对大企业来说显然并不现实,不仅成本高而且效率低,在实际经营中也行不通。如果按照确认收入开具发票,明显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也与发票管理办法定义的发票是“收付款凭证”理应在收付款时开具不符。现在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发票开具额与收入一致,或收入开发票才可以申报。请问,如果在结算环节开票,收入与开票不一致如何协调解决?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付款凭证 收入确认 应当 大型企业 经营活动 确认时间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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