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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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旭红 

出  处:《纳税》2015年第8期78-79,共2页Tax Paying

摘  要: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且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9号)规定:交通违法罚单的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请问,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是否包括税务罚款或滞纳金?

关 键 词:税收滞纳金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罚款数额 本金 税款 给付义务 行政机关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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