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条款”效力判定的裁判思维——瑞讽投资朱某、鼎发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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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严耿斌[1] 盛萍[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5年第5期60-63,共4页

摘  要:[案例要旨] “对赌条款”.又称估值调整机制(e-valuation adiustment mechanism).是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常常被运用的一种投资安排约定。该条款模式目前普遍发生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机制设计的初衷是为了高效促成交易、良性引导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降低投资风险.且对于双方交易起到一定的担保功能.同时还隐含有一定程度对于目标公司估值调整的期权。

关 键 词:投资领域 目标公司 合同纠纷案 股权转让 思维 裁判 效力 公司估值 

分 类 号:F832.48[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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