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向执行程序的转化——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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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祥生[1] 胡志超 

机构地区:[1]广东财经大学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5年第19期107-11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都是强制还债程序,两者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应当形成良性循环的体系,使执行程序在需要时可以转入破产程序,破产程序在需要时也可以转入执行程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等于债务人没有财产,这些财产因为破产程序无法推进而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处置,但完全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处理,其前提是全面理解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债务人有财产但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只终结破产程序,不宣告债务人破产。

关 键 词:执行程序 破产程序 转化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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