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互联网金融的激励性法律规制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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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夏秋[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出  处:《西南金融》2015年第10期51-55,共5页Southwest Finance

基  金:2015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责分配与协调"(20157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互联网金融天生具有普惠性,与农村金融的发展目标相契合。互联网金融可以降低农村金融成本,增加农村资金供给,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然而在我国农村金融中,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初创阶段。《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发布从政策层面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激励性法律制度则可以从法律层面将互联网金融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效用发挥到最优状态。农村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也需要激励性法律规制,对农村互联网金融的激励性法律规制主要从微观市场准入、中观行业协会自律和宏观税收调控等方面进行完善。

关 键 词:互联网金融 农村金融 激励性法律规制 

分 类 号:F832.35[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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