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罪的数额应如何确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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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耀元[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出  处:《人民检察》2015年第18期44-44,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对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有关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重大修改:一是删除了1997年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三种情形,分别规定了从拘役并处罚金到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的三档法定刑.

关 键 词:贪污受贿罪 刑法修正案 贪污贿赂犯罪 定罪量刑标准 严重情节 97年刑法 数额标准 数额较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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