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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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月[1] 张雅娟[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0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10期88-88,共1页

摘  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具有涉案人员多、受关注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等特点,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本罪的主体要件、客观要件等多方面,把握本罪中“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及“一般参加者”的区别,注意区分其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的界限。此外,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以此来促进社会和谐。

关 键 词:社会秩序 首要分子 积极参加者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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