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委会规范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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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一舸 

机构地区:[1]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四川宜宾644000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下)》2015年第10期210-210,共1页

摘  要: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是检察机关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和鲜明特色。近年来,检委会工作通过不断改革发展,在检察工作中地位日益凸显。尽管如此,从实践看,目前基层院检委会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一是检委会决策定位不够清晰。混淆了检委会和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的关系,导致检委会极少涉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检察工作安排部署等其他事项,成了专门的“案件讨论会”;二是检委会召开次数偏少。《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四条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三是检委会委员表决不够规范。部分委员发表意见时人云亦云,导致检委会议事、议案质量不高,不能正常发挥其指导、决策等功能;四是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能发挥不够完善,基层检察院由于人员不足,有的没有设立检委会专门办事机构。近年来,南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问题为导向,对检委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针对性的进行研判、不断改革创新,在实践工作中主要围绕三个层面来不断探索检委会工作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关 键 词:检委会办事机构 实践工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检察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 决策机构 检察机关 检察工作 

分 类 号: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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