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执照注销,员工工伤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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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诚[1,2] 

机构地区:[1]中国矿业大学 [2]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出  处:《职业》2015年第31期56-56,共1页Occupation

摘  要:一、案情简介 陶某原系某市铸造厂的职工,于1989年3月进入该铸造厂从事清砂等粉尘作业,7年后发现肺部不适,2010年12月2日经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铸工尘肺壹期。2002年,铸造厂改制成立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吴某。后吴某因原生产场所拆迁,将铸造公司的生产设备搬至别处,于2006年11月20日在工商部门重新注册登记成立B公司,法定代表人仍是吴某。

关 键 词:法定代表人 铸工尘肺 粉尘作业 工商部门 生产场所 注册登记 用人单位 注销登记 生产设备 清砂 

分 类 号:F239.47[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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