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居间商的民事责任——以P2P网贷平台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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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帅[1] 方琪[1] 张梓恒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  处:《审计与理财》2015年第10期25-27,共3页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私募基金发展与监管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12FX13

摘  要:金融居间商担任着融通资金、润滑信用的功用,尤其是P2P网贷平台作为普惠金融,关系到家庭理财财产的安危。法律对金融居间商责任制度的规定尚不健全,有必要深入研究。金融居间商在信息社会进行网络经营,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职业商人,其责任承担除具备普通金融经营者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迅捷性、平衡性与强制性特征。网络化经营的金融居间商应以过错推定作为主要的责任归责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与信息数据、客户资金安全息息相关的领域,违反合同约定侵犯客户权益的情形,应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其责任方式主要是财产型责任,辅之以部分人身性质的民事责任。

关 键 词:金融居间商 P2P网贷平台 民事责任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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