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买卖效力探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2、3款之质疑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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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锡鹤[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5年第6期2-9,共8页Oriental Law

基  金: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项目批准号:J51104)建设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民法诚信原则并非"帝王条款",而是保底规定、补充原则,有适用门槛。合同债务人缔约其实是两个允诺,第二允诺即担保第一允诺。在违约人不能从违约中直接获利的前提下,法律无需禁止违约,也不禁止违约,但禁止不承担违约后果。合同的强制性不在于强制履行,而在于强制补偿。根据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包括多重买卖在内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明确,出卖人可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向谁履行合同,但违约必须承担补偿债务。法律必须保护交易安全,但保护交易安全不等于否认正常的交易风险。《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关于多重买卖的规定将诚信原则与民法法理对立起来,否定民法法理演绎出的一系列规定和理论,不能成立。

关 键 词:多重买卖 诚实信用 买卖合同 合同效力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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