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物合同的类型演进与其界定:罗马法的经验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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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军洲[1] 

机构地区:[1]河南工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东方法学》2015年第6期10-17,共8页Oriental Law

基  金:河南工业大学河南省重点学科民商法学的建设成果;河南工业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项目(项目批准号:2012FRJH11);河南工业大学省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批准号:2014YWQN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罗马法上的要物合同类型是以古典法时期的界定为模本的。尽管在后古典法时期,在罗马帝国的东部和西部,要物合同类型是不同的,但其界定并未突破前代定制:要物合同以交付物为其理论硬核。中世纪一定时期内的要物合同理论将无名合同也解释为要物合同,这是为了迂回地解决无名合同的拘束力问题。但该理论随后即被抛弃了。现在一些学者认为要物合同的范畴还包括那些"完成其他给付"合同才成立的类型的主张,既没有罗马法的根基,也没有其他更完善的理论依据和任何可以想见的现实依据,应彻底抛弃。我国民事立法应对要物合同的类型及其界定遵循罗马法传统,以交付物为其本质要素,不扩大要物合同的类型。

关 键 词:要物合同 无名合同 罗马法 类型演进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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