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司法的罪刑法定:从刑法解释到程序性解释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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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继文[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1130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65-71,共7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改革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完善"(项目编号:11AFX01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刑事习惯;刑事政策与藏区刑法适用互动关系研究"(项目编号:14YJC820022);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4SB0268)资助

摘  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是司法适用的前提。在刑法解释的范畴内,存在基于法律语言的刑事立法的模糊性、刑法解释对于刑事政策的无力等外部困境和一般普通人理解与预测的难以判断的内部困境。超越这一刑法基本面,而逐步发展到罪刑法定原则的程序性解释这一立体面,是问题解决的关键。程序性解释的思维路径、回归刑法文本以及认真对待法律推理、判例方式、法官认知与解释方式,构成了程序性解释的主体内容。最终,在刑事一体化的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才能真正实现。

关 键 词:刑事一体化 罪刑法定 刑法解释 程序性解释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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