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成年人缔结合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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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啸林[1] 刘向宁[1]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100089

出  处:《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71-74,共4页Journal of Hebei Youth Administrative Cadres College

摘  要:我国《合同法》将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界定为拟制成年人,其所订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是,仅以劳动并获取收入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依据似乎牵强,实践中,拟制成年人的劳动相关的意思能力确有所提高,但与同龄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意思能力相差不大。因此,拟制成年人订立的合同仍应为效力待定。鉴于拟制成年人多有独立生活、意思能力渐强且从事劳动,为便利生活与交易,应在合同效力待定之中留有例外,以突显其"成年"属性。

关 键 词:拟制成年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 合同效力 效力待定 例外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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