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被取消的强制侮辱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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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焕婷[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5期82-86,共5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度博士研究海外调研项目部分成果

摘  要:刑法第237条第1款关于强制猥亵妇女和强制侮辱妇女的规定,引起侮辱是否就是猥亵的理论之争,97刑法立法史料内容以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扩大猥亵行为对象的同时保留了现行刑法第237条第1款强制侮辱妇女罪的规定的做法说说明,于立法者而言,猥亵和侮辱二者有别。而界分二者的标准的"为了满足性欲"于性自主权法益观观之,是无效的标准。对此,于理论上来说,应在否认性侵犯罪是倾向犯的基础上,于立法上取消强制侮辱妇女罪,从而维持以能够满足性欲的违背被害人性自主意愿的行为就是奸淫或猥亵此两种基本类型的性侵犯罪行为模式。

关 键 词:猥亵 侮辱 性自主权 满足性欲 

分 类 号:DF6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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