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虚假广告侵权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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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涛[1]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上海200444

出  处:《青年与社会(下)》2015年第10期134-134,共1页Youth and Society

摘  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指出:“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均将虚假广告侵权视为一般侵权行为,对其归贵原则适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虚假广告侵权在适用过错规则原则存在较大局限性。

关 键 词:虚假广告 侵权 过错归责 局限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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